近期,我司在陕西市场上发现陕西鼎盾星光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我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我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21323518号 “”的商标,侵犯了我司商标权。同时,该公司盗用我司商标和公司名称公开对外宣传,其行为足以让公众误以为该公司是我司合作授权商,严重侵害了我司权益。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商标案件使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将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陕西鼎盾星光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盗用我司商标、公司名称制作产品画册并对外公开宣传,突出使用“

在此,我司郑重声明如下:“

特此声明!
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