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盈宝实业有限公司侵犯我司商标权等合法权益的声明
近期,我司在陕西市场上发现陕西盈宝实业有限公司,存在销售假冒大亚产品的行为,并擅自使用我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4485631号的“ ”的商标和我司名称“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并伪造公章制造授权牌,严重侵害了我司权益。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商标案件使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将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该公司使用假冒大亚人造板产品,并冒用我司名义向外授权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并擅自使用我司商标、公司名称制作授权牌给陕西斯卡力家居有限公司,使对方造成误解,对外公开宣传,并突出使用“ ”商标,“大亚人造板”字样。这些行为足以让公众误以为陕西斯卡力家居有限公司是我司授权客户,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以上行为我严重侵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司郑重声明如下:
一、 我司与陕西盈宝实业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合作关系。
二、 “”是依法颁发的注册商标,任何未经我司许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行为,依法接受到法律的惩处。我司规劝贵司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立即停止已经进行或者试图进行的侵权行为,并就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我司。如贵司在收到本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不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犯我司商标权的行为,我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向工商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贵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负刑事责任。
特此声明!
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